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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契約簽訂前,消費者應有三日以上審閱期。
二、 倘消費者購買健身教練服務課程,其費用以信用卡繳付者,如業者倒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有關贈品部分(如贈與服務堂數)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茲為甲方於乙方所提供教練服務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揭露必要之基本資料)
乙方提供健身指導服務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一、 場所名稱:跑者肌地有限公司
二、 負責人:邱偉宏
三、 履約及場所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84巷47號1樓
四、 電子郵件信箱:waitweihung@gmail.com
五、 網址:https://runnersportstw.com/
六、 統一編號:50996712
七、 每年依規定投保足額公共意外責任險
(相關資料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乙方網站以供查證)
第二條 (契約種類、期限、教練比例)
甲方參加健身服務之種類及期限(含所贈與服務堂數),約定事項如下:
□個人課程,堂數與期限: 堂。
□團體課程,堂數與期限: 堂,學員上限:8人。
□指定教練,教練姓名:
□非指定教練。
第三條 (契約總金額、服務堂數、繳費時間)
甲乙雙方簽訂契約總金額為新臺幣 元,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應於 年 月 日前繳交。
前項契約總金額,除以所有約定服務堂數(包括所贈與服務堂數)所得每堂平均價,作為未完成服務比率應退還餘額計算之依據。
第四條 (甲方繳款方式)
甲方應負擔契約總金額之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金
□二、信用卡
□三、其他:
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甲方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第五條 (乙方服務之異動通知)
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須事先公告於乙方網站或依甲方所留通訊方式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二十四小時以上。
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應於7日內提供甲方同意之補課方案。
第六條 (暫停之事由與效果)
甲方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一、 出國逾一個月。
二、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三、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五、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六、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教練課程六個月後,甲方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十一條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一項第二款事由,甲方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之甲方,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第七條 (不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退費:
一、 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乙方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
二、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甲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三、 乙方變更履約地點,未經甲方同意。
四、 甲方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者,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因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契約者,乙方得酌收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第八條所收取之手續費。
第八條 (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一)應退餘額之計算: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二)手續費之計算:應退餘額百分之二十計。但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第九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條 (不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一條 (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退費,乙方應準用第八條手續費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額度支付予甲方。
第十二條 (甲方是否需預約才可消費)
甲方參加教練服務之時間,需先以通訊軟體預約。
甲方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時,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一個營業小時以上。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得補繳教練場地費用新臺幣2000元後得補課。
第十三條 (終止契約之通知及退款方式)
甲方依契約規定終止本契約,得以書面或於乙方場所填表(乙方應於簽收後出具證明交予甲方收執)通知時,即生效力。
乙方並應於甲方依前項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將應退款項擇下列方式之一退還,逾期者應加計利息退款:
一、交付甲方。
二、匯至甲方指定金融機構帳號。
三、以信用卡付款者,限刷退於原卡。
第十四條 (契約讓與第三人)
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乙方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
乙方以有約定者為限,得向甲方請求因處理前項讓與所生之必要費用,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元。
第十五條 (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乙方對甲方之贈品價值總計新臺幣 元,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包括:商品: 、□課程堂數: 、□其他:
乙方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乙方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第十六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第十七條 (揭明爭議處理程序)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十八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九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一條 (契約文件交執)
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